正當港府積極配合中央的 「大灣區」精神時,可曾想到現時有許多方面是無法互相接軌?而本港匯款到內地正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以本港法例來說,從找換店匯款到內地並無不妥之處,加上本港銀行匯款限制多,故市民多選擇前者。惟在內地的法律表明,匯款者須透過銀行等認可機構才可匯款,若透過找換店匯款,港人隨即墮入內地法網,驟成 「戴罪之身」。
事實上,港人將資金轉到內地已是常態,除了經商、生活之外,不少人亦會透過匯款繳交學費、手術費用等。相對起銀行那過程冗長、繁複而限制多(戶口限制、匯款金額上限8萬)的匯款手續、低匯率及結匯週期過於繁瑣,街頭找換店的匯款條件寬鬆,並以高匯率、免手續費及過程時間短作招徠,故吸引不少市民,尤以應急者光顧。
近日,筆者亦不時接到街坊求助,指自己透過找換店匯款到內地時戶口遭凍結而求助。其實,根據工聯會內地諮詢服務中心提供的資料顯示,在2013至2018年共收到61宗港人求助個案。當港人誤墮法網時,隨之而來就是戶口遭凍結、罰款導致金錢損失,及不定時北上協助調查。
也許,仍有不少讀者對此半信半疑,而事實上,內地條文是有清清楚楚地列出相關。以《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中亦指明透過找換店匯款到內地屬非法行為。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通知第三十二條、《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等皆表明應透過合資格的金融機構、指定的銀行進行。換句話說,在街頭找換店匯款在內地屬非法行為了。
為此,在未有相關匯款法制接軌前,現時本港的找換店成行成市,除了海關應盡快就本身對規管找換店的法例漏洞作出堵塞,設立法例監管經營及發牌。此外,在未實施相關匯款法例前,金管局應多就找換店匯款到內地的現時情況多作教育、宣傳,盡早作出相關應對。而銀行亦應就匯款額進行檢討,檢視現行過時及脫節的政策,制定方便港人的匯款制度,提供更大誘因吸引港人到大灣區發展。
長遠而言,由於本港匯款制度一向穩健,金管局為確保匯款制度有序,本身已不斷更新對銀行的指引,並就大額轉帳上有更嚴厲的管控措施。然而,在這個大環境下,局方亦應就現行情況、國際、社會形勢作出評估,就匯款制度拆牆鬆綁,如研究有關法例與大灣區互相接軌,進行相對大額的匯款時,銀行應簡化審批的手續及時間程序而不影響保安問題,並檢討加大匯款額,以解決現時港人匯款隨時墮入內地法網的情況。
隨着中港交流愈益頻繁,加上大灣區融合不應只是一個虛無的概念,而是應付諸實行,觀乎現時不少港人亦會選擇在大灣區生活、工作或經商,訂立互相接軌的法律和制度,建立良好、便捷而有系統的匯款制度,百利而無一害,亦為兩地交流奠下重要基礎。
何啟明: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