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社會上要求香港就基本法第23條,盡快進行相關的立法工作呼聲不斷。究竟該條文是怎樣來的?
1985年6月,全國人大設立了一個由59人組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委會)」,開始基本法草擬的工作。草委會有36位內地成員及23位香港成員。 1988年4月草委會發表基本法的第一稿,並成立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諮委會),以收集香港社會的意見。
當時第一稿草擬的條文(排列為第2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立法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
第一稿諮詢期間,香港社會廣泛回響,諮委會共收到超過73000份意見。收到的意見包括刪除 「顛覆」這個在普通法中是不存在的字眼,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可能被濫用的概念,也有意見要求對條例中列明需要立法的罪行作更清晰的界定。
此等意見和關注獲得接納。在1989年2月發表的《基本法》第二稿,刪除了 「顛覆」這個字眼,修訂後的條文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排列為第23條)。條文加上 「自行立法」的字眼,旨在特區可在其認為有需要的時候才進行立法。
但正所謂人算不如天算,四個月後六四事件不幸爆發。香港捲入內地該場政治事件。1990年4月,《基本法》最後定稿,將顛覆罪重新引入,並加上有關政治性組織的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其實在港英時期,北京對香港都有清晰的政治底線。如1956年10月,香港右派暴動,由周恩來總理於10月13日向英國駐北京代辦提出的抗議聲明可見,英國必須滿足以下三項條件,香港才能維持現狀:1)不能把香港提供給美國第七艦隊(即日前訪港的里根所屬艦隊)作反華軍事基地;2)不能允許敵對勢力和反共人士,在香港從事顛覆北京政權的活動;3)要致力保護中共駐港過港人員的安全。
澳門特區政府就其基本法第23條立法,立法會於2009年1月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2009年3月3日生效。文本共十五條,開宗明義,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制定該法律。規定若觸犯 「叛國」、 「分裂國家」及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最高可處25年徒刑,同時觸犯數條更可科處《刑法典》上所定立的最高刑期(即30年)。
香港要為23條進行立法,不但是憲政上的責任,而且是全面落實基本法,保障 「一國兩制」、 「港人治港」的根本。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