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恐怖主義?國際上並無統一之標準。目前聯合國就預防和制止恐怖主義,有19項國際公約和議定書,但對恐怖主義定義的公約草案,十數年來都停留在委員會審議階段。聯合國文件較普遍引用的是1994年12月9日大會附件一《消滅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所稱: 「為了政治目的而企圖或蓄意在一般公眾、某一群人或某些人中引起恐怖狀態的犯罪行為。」
1999年10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1267號決議設立委員會,有權指定人或財產為恐怖分子、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或恐怖分子財產,並根據2017年6月15日大會第71/291號決議設立反恐辦公室。
中國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反恐怖主義法》,對恐怖主義之定義為 「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香港有一系列的刑事條例,打擊各類與恐怖活動有關的罪行。例如涉及製造爆炸品,乃透過《刑事罪行條例》提出起訴,一經定罪可判極高刑罰。《侵害人身罪條例》、《火器及彈藥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等本地法例,均有條文針對各類恐怖活動或相關罪行的行為。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則專為實施安全理事會2001年9月28日第1373號決議及相應公約而制訂。第2條對恐怖主義有清楚定義,指: 「作出懷有達至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至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行動,這些行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其他人的生命、對公眾人士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基要服務、設施、公共或私人系統,以及包括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作出的行動。」
該條例下的各種定義分列如下:公用場所(place of public use)指:任何建築物、土地、街道、水道或其他地點讓公眾人士進入或向公眾人士開放的部分,並包括如此讓公眾人士進入或向公眾人士開放的任何商業、業務、文化、歷史、教育、宗教、政府、娛樂、消閒或相類的地方;公共運輸系統(public transportation system)指:向公眾提供運送人或貨物的服務或使用的所有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工具;
國家或政府設施(state or government facility)包括:由國家代表、政府人員、立法機關人員或司法機關人員或國家、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機構或實體的官員或僱員在與其公務有關連的情況下使用或佔用的永久 性 或 暫 時 性 設 施 或 運 輸 工 具 ; 基 建 設 施(infrastructure facility)指:為公眾利益而提供或分發服務的任何公有或私有的設施,包括任何供水、排污、能源、燃料或通訊設施;
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裝置(explosive or other lethal device)指:具爆炸性或燃燒性的武器或裝置,而該武器或裝置是經設計以導致或有能力導致死亡、身體嚴重傷害或重大物質損害;或經設計以透過有毒化學品、生物劑、毒素或相類物質或輻射或放射性材料的釋出、散播或沾染而導致死亡、身體嚴重傷害或重大物質損害。
恐怖分子(terrorist)則指:作出或企圖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或參與或協助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的人。
聰明的讀者,你所目睹的身邊發生的種種事端,依常理是否符合上述定義?有請,各自對號入座!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