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警方表示,近三個月示威衝突而被捕人數已逾千人。接下來的程序就是檢控、審訊、定罪。刑事司法的宗旨就是要令罪有應得者治罪,還無辜者清白。
《基本法》第63條訂明,律政司 「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司長負責執行刑事法、制定檢控政策,以及監督刑事檢控專員及刑事檢控科的檢控人員。司長授予檢控人員權力,並為此決定負責。刑事檢控專員,則負責刑事檢控科的運作,代表特區就案件提出檢控,並處理檢控工作。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5(1)條: 「律政司司長在任何案件中如認為為了社會公正而不需要其參與,則並非一定需要檢控任何被控人。」該條文認同普通法下一般公認及行之已久的國際慣例。檢控人員在作出檢控決定前,必須全面評估證據及情況,須回答兩條問題:1)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證據是否充分?2)假使證據充分,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證據是否充分的驗證標準是,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公眾利益則必須審視所有因素後,考慮如何秉行公義。所干犯的罪行愈嚴重,便愈有強烈公眾利益而提檢控。同時必須考慮被告及訴訟各方的權利,如《基本法》所確認的各種權利,包括言論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遷徙往來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
《檢控守則》明確必須以理智客觀態度作出檢控決定,並為此決定承擔責任。對外讓市民知悉現行程序和應用標準;向國際社會展示香港的應用標準和原則。另一方面,檢控人員不得受下列因素影響:任何涉及調查、政治、傳媒、社群或個人的利益或陳述;檢控人員對罪行、疑犯、被告或罪行受害者的個人感受或看法;作出的決定對處理案件的人在個人或專業方面可能造成的影響;對政府、政黨、團體或個人在政治上可能帶來的影響;傳媒或公眾對有關決定的可能反應;疑犯、被告或任何其他涉案或相關人士的種族、宗教、性別、人種或國籍、膚色、語言、政見或其他主張、社會階級、社會或政治連繫、公職地位或其他社會地位、合法活動、信念、財產、健康狀況、殘疾,或任何其他個人特性。
控方選擇控罪,應致力於充分反映指稱罪行的刑責,方式為既能兼顧檢控效率亦能令法庭於社會與被告兩者之間秉公行義。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控罪的數目應盡量減少。如被告涉及多項性質相同的指稱罪行,便應考慮提出具代表性的控罪。經被告同意,未審理的額外控罪於量刑時可一併考慮。
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的檢控人員作出的檢控決定,或在刑事法律程序期間作出的決定,只在罕有和特殊情況下才會受到司法覆核。原因是避免刑事審訊程序割裂。覆核的命令亦只能要求律政司司長因應法庭的裁斷重新考慮有關決定。
其實,按普通法,人人皆有權為公眾利益提出刑事檢控。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4條,申訴人或告發人可親自或由其法律代表進行檢控。
人人心中都有把秤,當你要去評論香港的檢控決定時,可以按以上原則去秤一秤,自然心中有數。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