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商品說明條例》下的「不良營商手法」規管

「貨不對辦」、 「偷斤減兩」,是對奸商欺騙剝削客仔的不良營商描述。用現代法律詞語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澳洲等比較,香港並未有一條全面的消費者保護條例。消費者權益只是透過不同的條例得到某程度的保障,而該等條例往往互不協調。例如,虛假商品描述是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處理,失實陳述是根據《失實陳述條例》(第284章)處理,而與消費者合約有關的事宜則根據《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及《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處理。

近年香港的消費市場發展多樣化,如商戶在廣告中使用可疑甚至或誇張大的描述、使用高壓手法誘導消費者進行貨品和服務交易等等,時有所聞。《商品說明條例》禁止商戶作出與貨品(第7條)及服務(第7A條)相關的虛假商品說明。與貨品相關的虛假商品說明,指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貨品;或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即屬違法。與服務相關的虛假商品說明,則指任何商戶,如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提供的服務;或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提供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服務,即屬犯罪。

《條例》第IIB部把5種屬 「不良營商手法」增訂為罪行。任何商戶如被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或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5種情況包括:第13E條誤導性遺漏;第13F條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第13G條餌誘式廣告宣傳;第13H條先誘後轉銷售行為;第13I條不當地接受付款。

2017年7月4日,沙田裁判法院裁定一間裝修公司不良營商行為罪名成立,成為《商品說明條例》於2013年7月修訂納入更多消費者保護措施以來的首宗刑事定罪。案情指裝修公司利用隱藏收費,致使一項住宅裝修工程的最終收費暴升至超過最初報價的4倍價錢。原告指雖獲告知安裝電掣的報價為每個690元,但最初報價單中並沒有說明共需安裝108個電掣。拆除一面牆的報價是每呎280元,但價單卻沒有披露該部分工程的額外費用。

法院裁定,被告觸犯第13E條下的 「誤導性遺漏」罪行,以 「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誤導原告做出決定。裝修公司被處以罰款3萬元,而東主則被判以240小時社區服務令。

目前,《條例》及當中的8條附屬法例由海關負責執法。海關人員有權突擊檢查,並會就懷疑違例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控。條例的修訂無疑令香港在打擊不良營商手法方面行前一步,但全面保護消費者法例下應有的關鍵元素,如強制性冷靜期、退貨權利和保修期及服務等,仍然欠缺。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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