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在高等法院審結的一宗刑事重審案,4男5女陪審團連續4日退庭商議超過40小時,終於達成有效裁決。罪名是否成立,誰說了算?
陪審團制度為普通法體制一大特色,香港早於1845年已通過《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制度之理據之一為普通法中之 「被告應由民眾裁決其罪行」精神。因此陪審員必須為非法律專業人員,以維持陪審團之客觀條件及普羅大眾之常理,以反映社會良知。
嚴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業詐騙的案件,由1位法官及7至9名陪審員聆訊;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誹謗或惡意檢控等訴訟,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把有爭議的事實交由陪審團認定。死因裁判法庭的某些死因研訊陪審團則為5名成員。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2條,任何人士沒有按照陪審員傳票出庭,即屬違法。任何僱主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入獄3個月。(第33條)
當組成陪審團時,陪審員須當庭宣誓聆聽證供及決議時要 「秉公辦理、無畏無懼、不偏不倚」。當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後,法官會向陪審團總結案件,重溫控辯雙方的證供及論點。法官通常都會向陪審團解釋,控方須證實哪些事項才可令被告入罪。陪審員按自己的理解、常識、人生閱歷,參考法官就案情及證據的引導,獨立作出被告是否有罪的決定,且毋須就決定解釋。
陪審團退庭商議,需交出手機等電子通訊設備,與外界斷絕聯絡。若當日未能達成裁決,則需在法院的陪審員休息室留宿。如最終仍然未能達至大比數裁決,法官便會解散陪審團,並決定是否要選出另一批陪審員進行重審。
陪審團的名稱雖為 「陪審」,但在定罪這一關鍵問題上,某程度來看,法官卻成了陪審團的 「橡皮圖章」。陪審團決定罪名成立,法官才依此量刑宣判,如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能做的事就只有宣布被控人當庭釋放了。經由陪審團定罪的案件上訴,辯方不可直接質疑陪審團的決定,只能提出理據,以顯示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犯錯或有遺漏,導致陪審員作出錯誤的決定。
早年的許仕仁案,經過150多日審訊,由6女3男的陪審團經五日四夜合共45小時始達裁決。香港最長歷史的紀錄是,1992年的聯交所 「七君子」案,陪審團商議五日四夜,最終裁定7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過往亦有不少案件在審訊中需解散陪審團,理由千奇百怪。猶記得2002年一宗婦人以滾油殺夫案,兩名陪審員目睹證物照片後,情緒深受困擾,被確診患有焦慮症,獲醫生證明不宜繼續聽審。2000年一名英籍工程師涉殺死菲籍前女友,先後有陪審員在審訊時睡覺及以私人理由申請豁免,兩度解散陪審團後,在案件第三次開審時,再有陪審員未透露其輔警身份,違反警務人員不得出任陪審員,令陪審團被迫第三度解散。2018年更有陪審員因搭錯𨋢,更與案中案警員同𨋢,令陪審團被解散。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