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一對內地夫婦持雙程證來港探親期間誕下莊豐源後返回內地,莊則留港與祖父母同住。按當時的《入境條例》,莊豐源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屬非法留港。祖父遂代孫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入境條例》違憲,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先後判決莊氏勝訴。
政府上訴,終審法院2001年7月20日作終審判決。法庭認為引起爭議的基本法條文,屬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毋須提請人大釋法。根據入境處提供的資料,由1997年至2001年間,共有1991名雙非兒童出世,無跡象顯示入境處被判敗訴後,會有大批內地人湧港。終院認為,案件不涉及中央管理的事,或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完全屬於特區管轄範圍內的事務,故毋須提請人大釋法。雖然1999年首次人大釋法所指的《基本法》第24條第2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委會第4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中。而《意見》指:該項中的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持雙程證人士在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不過終院認為,《意見》作為 「外來材料」(extrinsic materials)不符合法庭採用的證據規則,因為 它 是 在 《 基 本 法 》 頒 布 (1990 年 4 月 ) 之 後(post-enactment)才形成的,只是 「一種附帶提及的意見,並非釋法的一部分,對終院沒有約束力」在人大常委會沒有作出具約束力的解釋情況下,若法院斷定所用字句的含義清晰,外來資料便不能影響法院的解釋。只據《基本法》原文而非《意見》中的敘述判案。裁定立法原意為 「不論父母是誰,只要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都依基本法24條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無歧義。
這樣,即正式宣告,在港出生的 「雙非嬰兒」擁有居港權。二年後SARS非典殺到,特區政府要求中央開放 「自由行」救港,結果造成大量內地孕婦 「自由」來港產子。從2001年至2011年間,獲得居港權的「雙非嬰兒」逾17萬人,造成香港社會資源分配等諸多問題,民情強烈反應。
吳嘉玲案是港人(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身份問題;莊豐源案則是非港人(永久居民)在港所生子女的居港權問題。兩案均以特區政府敗訴終結。前者加插人大釋法以 「止蝕」,才沒有造成內地大量人口在短期內湧港的嚴重後果。後者則是終院判決打開了內地婦女 「自由」到港產子潮的 「缺口」,突破了原有的內地居民在港所生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權的政策,一直影響至今。
雖然港澳《基本法》的24條的字眼幾乎一樣,而澳門第8/1999號法律也規定 「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需要 「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方可取得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資格。但澳門卻至今仍未有類似的法律挑戰。故有評論認為, 「雙非問題」可以說是香港自食其果。是耶非耶?你話呢?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