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道歉條例》的「道歉」不等於「承認責任」

有云:「錯就要認,打就企定」。但事實上,不論政府部門、機構、公司和個人,即使犯錯,都拒絕道歉。因為 「道歉」等於 「承認錯誤」,要負上賠償責任。一些承保責任保險約保險公司,甚至要求事主緘默,警告提示若是 「承認責任」,保險賠償便告失效。

香港立法會2017年7月13日通過道歉條例草案,7月20日刊憲,名為「《道歉條例》(第631章)」,或可戲言其英文應為Sorry Law。道歉法例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常見,包括在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等,美國規定不把道歉當作承認法律責任、加拿大訂明道歉不影響保險合約、英國寫明道歉不構成承認疏忽或違反法定責任等。香港是亞洲第一個訂立道歉法的地方。

《條例》目的是提倡和鼓勵作出道歉,以期防止爭端惡化,和促進和睦排解爭端,免除 「道歉」等於 「承認責任」的疑慮。《條例》賦予 「道歉」(Apology)一詞廣泛的涵義:某人表達的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表達可屬口頭或書面形式,亦可藉行為作出。如該表達的一部分是承認該人的過失或法律責任,或是事實陳述,該承認或陳述亦包含在「道歉」的涵義之內。是立法中少見的主觀感性的形容詞。

《條例》涵蓋民事法律程序,規定道歉內容在一般情況下不得呈堂(inadmissible),不得在裁定過失或法律責任的過程中,將道歉列為或接納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考慮因素或證據。第8(1)條又指,雖然道歉傳達的事實陳述應被視為道歉的一部分,但裁斷者(即法院、審裁處或仲裁員)保留酌情權。若裁斷者信納行使該酌情權,在顧及一切情況下屬公正公平之舉,則其可以行使酌情權,接納道歉所包含的事實陳述為證據。道德上的道歉,應發自內心及帶有願意承擔責任的勇氣。但如何區分陳述中的道歉部分與承認過失部分(即可能構成承認者),以及兩者可以有多大程度或完全分割,才是《條例》的核心難處。其他國家的道歉法令分歧在於,究竟道歉應包含 「全面道歉」(承認法律過失或責任的道歉,例如: 「對不起,這是我的錯」),還是只包含 「有限度道歉」(沒有承認法律過失或責任的道歉,例如: 「對不起」)。關鍵在,若道歉者在道歉時說了: 「對不起,這是我的過失」,有關說話能否被法院接納成為證據,推論出道歉者的法律責任。

《條例》幾乎適用於所有程序以及政府,但不適用於刑事程序或《條例》附表中所列明的有關程序,包括《調查委員會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死因裁判官條例》,以及立法會為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而成立或委託的委員會、事務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程序。

是否講多錯多?Sorry囉。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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