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網上眾籌(Crowdfunding)成為時髦玩意。
在香港只要不屬股權眾籌,即不涉及金融或投資類產品(如債劵、股票等)的「集體投資計劃」(CIS)均可,因該類集資需證監會監管及審批。
而本港現時並沒有針對監管慈善機構或非牟利團體的法例,稅務局及社會福利署只就慈善機構的免稅地位及公眾地方籌款作監管。
對於傳統的籌款活動規管,主要附帶於監管公眾地方干犯妨擾罪、賭博及販賣而制定的法例。如慈善籌款活動於公眾地方舉辦,例如賣旗日和在街頭義賣,或該籌款活動涉及售賣獎券,均須申請許可證或牌照。觀乎活動性質,負責監察慈善籌款活動的部門有:(1)社會福利署。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i)條,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均須獲發公開籌款許可證。社署負責為慈善籌款活動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以涵蓋賣旗日及一般慈善籌款此兩類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慈善籌款活動;
(2)民政事務局。根據上述條例第4(17)(ii)條規定,民政事務局則負責為在公眾地方進行的非慈善籌款活動(例如為政治組織的選舉開支籌款)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警方有權根據該條文向有關單位提出檢控,最高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4)民政事務總署的牌照事務處。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第22條,向合法機構發出獎券活動牌照,批准其經營和售賣用作籌款的獎券活動彩票;
(5)食物環境衞生署。根據《小販規例》(第132AI章),發出臨時小販牌照予以下機構授權的人士:(a)按《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進行涉及街頭販賣商品的慈善籌款活動;或(b)其他依香港法例註冊或登記的非牟利機構,進行涉及街頭販賣商品的非慈善或非商業性質的籌款活動;及
(6)地政總署。可批准非牟利機構暫時佔用未批租土地,以設置攤位或櫃台進行籌款活動。
除上所述,其他形式的籌款活動(例如慈善拍賣、舞會、音樂會、晚宴、義賣、步行、電影首映禮,以至新的籌款模式,包括在公眾地方當面游說簽署直接付款授權書以作定期捐款,以及在互聯網上募捐)均無須申請許可證或牌照。
早於2013年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書,已指慈善機構的現有規管框架有不足之處,並就提高透明和問責度提出了18項建議。
至於網上眾籌,環顧中外,均未見有特別法例監管。內地近年興起「互聯網+慈善」募捐;西方國家的慈善組織亦多透過財務資訊上網,依靠社會公眾和傳媒監督。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