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發誓當食生菜?

廣東話說有句傳神俗語叫「發誓當食生菜」。據說源自生菜食落口比其他菜爽口shok shok聲,感覺極為「爽口」。借食生菜來形容一些人把發誓不當回事,「口爽爽」。

宣誓是人類一項古老的儀式。在古人觀念中,神明、上天和祖宗都是賞善罰惡的。帝王祭天,就是向上天承諾天子之職的宣誓儀式。古人對天起誓,若違今日之言,則甘願接受「天打雷劈」。可見,宣誓的對象是神聖的,宣誓的情緒是莊嚴的,違背誓言的後果是嚴重的。

在香港,如市民向政府部門或機構提出申請,需要提供證明而能出示有效證明文件時,一般可到民政處宣誓,以聲明代替該證明文件。宣誓需以誓章形式作出,誓章是一份事實陳述書,宣誓人謹以至誠鄭重確認證明其屬實。誓章一般於法律程序中使用,在法律認可或規定誓章作為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發假誓」是會坐監的!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宣誓及聲明條例》除了上述法定聲明外,還有承諾式的誓言,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立法會、司法誓言、保密誓言等。對立法會議員而言,《基本法》第104條要求:「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2016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作出解釋,指該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2016的「梁游宣誓案」中,三層法院,包括原訟庭、上訴庭及終審庭都有一番法律原則的論證。法庭表明《基本法》僅授予香港法院審判的憲制職責和權力,如對第104條的憲制要求是否得到遵從有爭議,只有法院才有權就其作出審判和裁決。法院需充分承認和尊重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威,釋法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是特區制度的一部分,法院有義務遵循和適用釋法。

法院採用目的解釋(purposive construction ),宣誓必須莊重和真誠,根據良知忠誠履行有關行為的承諾,符合普通法對宣誓的定位。尤其是表忠或效忠宣誓,它意味著宣誓人承諾及保證真誠效忠於某一特定主權或政府,並支持其憲法。目的在於確保有關人士(譬如立法會議員)承諾依憲法程序行事,忠於憲法並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對國家的忠誠。宣誓並不僅僅是一種儀式或一句空話。要判斷某項宣誓行為的有效性,須客觀判斷,宣誓人是否真誠及忠實地承諾支持及遵守誓言中的責任。

現代法治社會,違反誓言未必會遭「天打雷劈」,但有社會良知、法律約束力及法律後果的,絕不是「當食生菜口爽爽」。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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