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司法金剛箍—機場禁制令

香港國際機場上月一連兩日,受到示威活動影響被癱瘓運作後,機場管理局漏夜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獲批[案件編號:HCA1471/2019],翌日下午2時生效,禁止任何人在香港國際機場非法集會,並實施臨時人流管制措施。任何人士忽視遵守或遵照臨時禁制令,或任何人士協助其他人違反臨時禁制令,可能會被控藐視法庭,違者會被監禁或罰款。

臨時禁制令上的訴訟方,被告為 「非法地(unlawfully)及故意(wilfully)妨礙或干擾香港國際機場之正常使用」的人士。且不可理解該臨時禁制令為批准任何有違反《公安條例》的示威、抗議或公眾活動。法官批准申請時表明,若有人欲反對這項禁令,須於命令公布後5日內向機管局提出。

隨着臨時禁制令首次限期本屆滿,機管局再申請延長,高等法院開庭處理,由於未收到任何提出反對有關禁令的申請,法官亦指,保持機場暢順運作對香港非常重要,故批准延長禁令的申請,直至案件正式審訊或有進一步命令為止。

「禁制令」,屬衡平法下的補救形式。法庭為禁止某人(案中被告)作出特定行為而發出的司法命令。正常程序是法庭在審訊完畢後才頒發,但因審訊需時,而該特定行為可能已經或將對原告造成損害,在此緊急種情況下,原告可在審訊前且在沒通知被告的情況下,單方面向法庭申請 「非正審強制令」,或稱 「臨時禁制令」。法庭則在臨時禁制令頒發後盡快安排聆訊,讓訴訟各方有機會向法庭陳情,而臨時禁制令的有效期及其他條款會在聆訊中再由法庭決定。當法庭在審訊完畢後才頒發的禁制令,則對被告具永久約束力。

高等法院實務指示11.1要求,原告單方申請臨時禁制令時,須以誓章全面如實披露所有包括不利原告的事實因由,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21L條訂明,法庭只可在公正或適宜的情況下,才可無條件或按法院認為公正的條款及條件發出臨時禁制令。

機管局則強調,任何人忽視遵守臨時禁制令,或任何人士煽動、協助或教唆他人違反臨時禁制令,包括沒有任何合理原因下在機場任何部分遊蕩,故意阻礙或干擾機場的正常使用,堵塞前往機場的道路亦可被視為故意阻礙或干擾機場的正常使用,都有可能構成藐視法庭及處以監禁及罰款。此外,相關人士亦可能被強制遵守臨時禁制令。

遵從所有法院發出的禁制令乃符合法治及妥善執行司法的整體長遠利益。為維護法治、保障妥善執行司法,政府亦表示已準備好並願意按法院所指示其認為恰當的方式,透過警方或其他部門協助強制執行有關禁制令。
其實禁制令之外,機管局根據第483A章《機場管理局附例》,都有權要求相關人士離開某個區域,若拒絕離開,則會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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