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誰才是法律上的朋友

有言:誰是敵人!誰是朋友!是革命的首要問題。

出自電影《監獄風雲》的插曲《朋友》,可能是很多朋友們聚會時的飲歌。事實上一個被限制自由的收押在囚人士,最需要是朋友的探訪。但誰才是法律上的 「朋友」?引發一場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法律爭辯。
事緣案中人開辦代客探監服務公司,在荔枝角收押所外派發傳單,指可以 「朋友」身份代客探訪候審的在囚人士,並代帶小食、香煙及代傳口訊等服務,每次收費120元。此舉被指有欺騙懲教署之嫌,被裁定串謀訛騙罪成及判社會服務令。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控方認為 「朋友」的定義,兩者必定存有交情。案中的代客探監者與在囚者,素未謀面,兩人的短暫相見,怎可稱為 「朋友」?惟終院的判詞以法庭上的多種 「朋友」,來引證素昧平生,「不用再見」也是 「朋友」。

法官霍兆剛的判詞指 「朋友」(friend)此詞,在法庭上毫不陌生,法庭及法律上就有多種 「朋友」,例如:1)McKenzie friend,意指在法庭上協助沒有律師代表的人,這類 「朋友」不一定有專業法律資格。2)身體傷殘或沒有能力代表自己的人,由其家人或其他相關人士代表提出索償等申請,這些代表人會被叫作 「next friend」;3)法庭之友(friend of the court, or amicus curiae)意指非訴訟的任何一方的律師,在自願或是受與訟者的要求,在庭上陳辭,協助訴訟進行,以讓法官更了解爭議所在,這類 「朋友」就是 「法庭之友」;4)律師之間在庭上互稱對方時,會叫對方作 「my learned friend」。由此更延伸到,若一名在囚人士,在Facebook上結識了位 「朋友」,但又從未見面,這算不算 「朋友」呢?那麼筆友又如何?

本案主要涉及在收押所的人士,他們很多只是候審,並未正式被定罪,故探訪的規限,亦與正式監獄略為不同。而探訪這些未被定罪的在囚人士,最重要的目的,是讓他們可以與外界接觸,得到精神及物質上的支援。

終院認為裁判官把 「朋友」定義為相識的人,內涵意太狹窄。故起碼有三類人可視之為在囚人士的 「朋友」:1)在囚者要求接見的人士,無論是在囚者要求,或間接透過親友指示往見的人;2)想探望在囚者並給予精神及物資支援的人;3)在囚者願意接見的人。就以上定義,亦可包括宗教團體或志願機構的人士。

在現實中,在收押所內候審的在囚人士,他們真正的親人或朋友,未必能常常根據收押所指定的時間前往探望,有些或因身體不適,或行動不便而無法成行,亦可能因身處外地,又或是外籍囚犯,在港沒有任何社交連繫,沒有那種有交情的 「朋友」,難道他們就沒有被探訪的權利?

案中上訴人,被描述為這些候審者的 「朋友」,難以構成訛騙,故認為本案不足以證明他們有串謀欺詐,而且控方要舉證串謀訛騙罪名,必須證明有「不誠實」的元素存在,並要考慮被告是否真誠相信那些失實陳述為他所理解的事實。懲教署設計探訪者要填寫表格裏,探訪者與在囚人士的關係一欄裏,亦只有 「親人」及 「朋友」兩項選擇,而懲教署的規例上並無定義或說明何謂 「朋友」。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極有可能認為他們是合乎 「朋友」身份去探訪。

另外,如果這些物品無法真正供應給候審囚犯,上述囚犯的權利及探訪的目的就根本無法體現。故提供探訪服務的人,被視作在囚者的 「朋友」,亦屬恰當。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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