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香港一宗國際級的航空法律戰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屬於舊政府交通部的中國航空公司(CATC)(中航)以及中央航空運輸公司(CNAC)(央航)自1948年起陸續將飛機由上海移至香港。

1949年11月9日兩航的屬下二千多名員工宣布起義並準備將其控制的飛機歸屬新政府,起義飛行員駕駛12架飛機飛往內地,其中一架飛北京,其他11架飛抵天津。兩航仍停泊在啟德機場的飛機引發一場中英美的國際法律爭奪戰。

已遷台的國民黨政府,於1949年11月13日委任了 「中航」的一名本地職員Ango Tai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限制該公司轉移有關的資產。1949年12月5日 , 兩 名 美 國 人 陳 納 德 及 Whiting Willauer,在美國特拉華州成立了一家名為 「民航空運公司」(CATI),國民黨政府於1949年12月12日將這批飛機賣給CATI。

1950年1月5日,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法律上及事實上的政府。1950年5月19日,CATI在香港向「央航」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作出宣告: 「該40架現時停靠於香港啟德機場的飛機,以前是被告人的財產······現時則屬於原告人,及/或原告人享有獨一的權利管有該批飛機。」[Civil Air Transport Incorporated v. Central Air Transport Corporation (OJ Action No. 269/1950)] 。

該宗訴訟於1951年3月在首席按察司Sir Gerald Howe席前審訊,他駁回了原告人的申索,認為這些飛機屬於新中國政府的財產。因為國民黨政府在1949年12月12日的地位已使它不能有效地進行這筆交易,它已經沒有這個權力;英國承認新中國政府為法律上的政府,其追溯力是從1950年1月5日開始,承認的溯及力已使這批飛機在出賣時是新中國政府的財產,國民黨政府無權進行這筆交易。

CATI 提 出 上 訴 (Gould and Scholes JJ) (Appeal No. 5/1951),上訴庭於1951年12月28日駁回上訴。

CATI 向 英 國 樞 密 院 提 出 上 訴([1952] UKPC 15) , 樞 密 院 於1952年7月28日作出終審判決,將這批飛機判給CATI。樞密院認為,在英國正式承認新中國政府之前,仍繼續承認前國民黨政府是中國法律上的政府。本案所涉40架飛機是在國民黨政府仍然是法律上的政府時買給CATI的。這筆交易的效力應按交易成立時的情況而不能以後來發生的情況判斷。在1949年12月,國民黨政府還是一個法律上的政府,央航是其一個機構,這批飛機仍然是國民黨政府所有。對於新政府的法律承認,承認的溯及力能使一個後來獲得法律承認的事實上的政府的行為有效,不能使前一個法律上的政府的行為無效。1950年1月英國承認新中國政府是法律上的政府,法律上的溯及力必須限於該政府所控制的領土內所作的行為。本案涉及在香港的財產,這些財產在出售時是屬於國民黨政府的財產。那些非法控制這批飛機的人的行為不能作為適用溯及力原則的根據。根據本案的事實,新中國政府對這批飛機沒有優先的所有權或佔有權,也不能根據實際佔有而取得這個權力,因此不存在溯及效力的基礎。

歷時近3年的訴訟審結後,勝訴方即以航空母艦,將整批71架飛機運往洛杉磯(該批飛機當時並不適於飛行)。冷戰的序幕亦隨之拉開。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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