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香港回歸後首案─原有的普通法是否失效

香港自回歸以來,涉及解釋基本法的司法覆核案件,接連不斷,無日無之。本欄擬將該等無奇不有的訴訟,分期一一道來。

1997年7月1日,五星紅旗和紫荊花區旗在香港升起,香港成為中國第一個特別行政區。自當天起,《基本法》取代《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成為香港的最高憲法性文件。回歸假日後法院一開門,就面臨一宗跨越歷史時刻的案件,這就是回歸後001的馬維騉案HKSAR v. Ma Wai Kwan David and Others (CAQL0001/1997)。

馬維騉與同案兩名被告被控於1995年6月12至29日,干犯普通法下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於1997年6月16日在原訟庭開審,案中第二被告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原訟庭法官於6月27日,回歸前最後一個工作天拒絕有關申請。案件於1997年7月3日續審,被告以《香港回歸條例》挑戰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被告辯稱:普通法在政權移交後不復有效,而臨時立法會制定的《香港回歸條例》(第156章),規定普通法在回歸之後繼續操作是無效的,因為臨立會並非依據《基本法》合法成立的特區立法機關。案件於1997年7月22至24日於上訴庭聆訊,法官於7月29日頒下判詞。上訴庭認為成立臨立會非但沒有違法,而且是在落實《基本法》時必要的。一致裁定:臨立會通過的法例有效;作為一個地方或區域性法院,它沒有權力推翻主權機關的作為,例如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行為。這是回歸後,第一次提出香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查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這命題。

另一類似官司亦於年底掀起,案中17名上訴人均是香港永久性居民(Yung Kwan Lee及其他17人有關《高等法院條例》22A部分及人身保護令(FACV No.1of1999),他們被泰國法院裁定在當地販運危險藥物罪成,並被判入獄。他們在泰國完成部分服刑後,同意被轉移回香港繼續服刑至期滿為止。該轉移乃根據英泰1990年1月22日簽訂的囚犯轉移條約( 「英泰條約」)進行,並於1997年7月1日前完成。

英國樞密院根據《1984年囚犯送返法令》)(《法令》),使英泰條約成為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港督獲授權簽發手令,把各上訴人轉移到香港。1997年6月6日,《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第513章)正式生效,其目的是填補因英泰條約、《法令》和樞密院頒令於7月1日香港特區成立後停止適用而產生的法律真空。

12月5日,各上訴人入稟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和要求獲釋,理由是自7月1日起,英泰條約、《法令》和樞密院頒令已不再適用,因此扣留上訴人的做法違法;且違反《基本法》第8條。原訟法庭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亦遭上訴法庭駁回。

終審法院於1999年10月4日裁定駁回申請。香港回歸前的立法機關,有充分理據為香港的社會安寧、秩序和良好管治而制定像《條例》第10(1)條般的條文,以照顧被轉移囚犯在香港主權移交後的情況。《基本法》第153條規定:中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且亦不見違反《基本法》第8條。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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