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良出名「計仔多」,相傳得《太公兵法》,而助劉邦稱帝。「過牆梯」則是魯班為楚惠王攻宋所發明。此所指,世間萬事萬物,均相生相剋,再完美的計謀總有對策。
2019年以來,中美關係緊張,美國的所謂制裁,花樣多多。搞到位處國際地緣政治平衡板塊的香港,首當其衝,高官「出糧」、「供樓」卻成了問題,跨國企業更無所適從。
踏入2021年,中國「還拖」,1月9日發佈《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顧名思義,旨在狙擊針對中國利益、具有域外效力的外國制裁和出口管制限制措施的「不當」擴散,反制措施還包括2020年9月19日公佈的《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以及香港國安法中與制裁有關的規定。保護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中國主體)免受「制裁」傷害。該辦法借鑒了歐盟、英國、加拿大等司法管轄區在「阻斷」外國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域外適用的立法模式。
中國主體(包括外國母公司於中國的子公司)須30天內向商務部報告任何禁止或限制其與第三國實體或個人「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目標域外措施」(包括外國的「法律」和「措施」)。「30天內清零」,違者將「根據情節輕重」受罰。經中方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若「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者,可發布「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的「三不禁令」。而中國主體亦可申請「豁免遵守禁令」。
當有關「當事人」因遵守禁令範圍的外國法律或措施(除非獲豁免),或在禁令範圍內的外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中獲益,中國主體有權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索賠損失。若該「當事人」拒絕履行中國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中國主體可申請強制執行。
早前就連中資企業為維持業務正常運作,也不得不選擇執行美國禁令,此後中方可行使權力禁止企業配合美方的制裁,否則將會面臨中方的法律制裁。
中美經貿交戰,相互制裁的持續,跨國企業將無可避免地會觸犯其中一國的法律。如執行美國禁令,將被中方懲罰,反之則遭美方懲罰。換言之,必須在中、美之間「擲骰仔」。這樣,中美經濟「邊個有著數」,將成為企業如何決擇的關鍵。
目前《阻斷辦法》只是行政法規,若提升至「法律」,並透過附件三在香港生效,亦未嘗不可。現時《基本法》附件三就有《中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該法極短,只有4條,其中第3條規定「外國不給予中國中央銀行或者特區金融管理機構的財產以豁免,或者所給予的豁免低於本法的規定的,中國根據對等原則辦理」。即係「你做初一,我做十五」。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