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國安港安、易生易生、六六大順

香港回歸祖國23週年的6月30日23時,迎來《港區國安法》刊憲實施,共6章66條。但願國安港安、易生易生、六六大順!

縱觀整部法律,是實體法、程式法和組織法的綜合立法,由於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直接實施,毋須經本地立法的適應化程序,其立法既要與內地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刑法、刑訴法等銜接,又要兼顧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法律概念、用詞用語都需兼顧認受性和可操作性,既創新,更挑戰。籠統歸納有:

(1)公署「三管轄」:三種情況由駐港公署直接管轄(外國介入複雜的、特區無法有效執行的、威脅重大的),其餘歸特區管。
(2)香港法官「三不得」:期限不得拖延;除非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的,不得准予保釋;凡有危害國安言行不得擔任國安法官,已擔任的終止資格。
(3)內地「三適用」: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查控起訴、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審判,全程適用內地法律,結果對香港有效。
(4)國安委「三不受干預」:工作不受香港機構干涉;工作資訊不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5)公署人員「三特殊」:執行職務不受特區管轄;不受特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扣押;其他權利和豁免。
(6)「三勾結」:請求外國對中國發動戰爭;請求外國阻撓中央政府及港府法律政策(如制裁);請求外國操縱破壞香港選舉。
(7)「分裂國家」,不論是否使用武力都入罪;教唆、協助、資助;破壞交通工具、縱火、針對人的暴力(「私了」),屬恐怖活動。
(8)涉密審判不公開,結果公開;三法官審案,不設陪審團。
(9)被判國安罪成,最高終身監禁;喪失參選及出任公職資格。此乃「剝奪政治權利」的香港版。

有問,是否出手太重,太辣?刑罰由3年到終身監禁,確實不輕。與《刑法》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看齊。《港區國安法》並非《中國國安法》分柝到港上市,《中國國安法》並無刑罰的規定,而是體現在《刑法》分則。

港區國安法其中第38條特別吸睛:「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可謂達致「長臂管轄」效果。國際法的理論,法律有屬地、屬人、屬事、屬時,四種管轄。屬地,指法律的空間管轄;有明確的地域範圍;屬人,指對人的管轄。通指具本國國籍的人。在普通法地區,又稱域外管轄。美國稅法,對在外國的美國公民也具屬人管轄效力。屬事,指對有關事務的管轄;屬時,則指時間效力。

中國《刑法》是屬地屬人兼具。其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可見該第38條是中國《刑法》的域外管轄加辣版。為何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而不照搬《刑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字眼?玄機就在於台灣因素。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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