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防疫無疆界 通關兩地法律都要知

鼠年來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來勢洶洶。面對各地不斷攀升的確診病例,香港亦宣佈一系列加強防疫措施,包括擴展旅客健康申報表制度,要求所有來港旅客申報健康狀況,衛生防護中心加強對疑似個案的監測,對接觸者進行隔離檢疫。當局呼籲病人要坦誠申報病史、旅遊史和接觸史,病人或其家人如蓄意隱瞞重要病史或接觸史,會對整體醫護人員構成嚴重危險和巨大壓力,同時正研究隱瞞申報是否構成法律責任。

旅客出入境是相通的。內地海關總署公告,為進一步做好針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口岸的疫情防控工作,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決定在全國口岸重新啟動出入境人員,填寫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實施健康申報制度,防止疫情經口岸傳播。出入境人員必須向海關衛生檢疫部門申報,配合做好體溫監測、醫學巡查等衛生檢疫工作。措施即時生效。

由於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1月20日已發佈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等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若病人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預防和控制措施,其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國刑法第330條規定,可判3年以下刑期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者,判3至7年刑期。如果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如有人已出現發燒症狀,仍由宣佈暫時關閉的疫區向外潛逃,會有何種法律責任?對此,首先需分辨是否構成「惡意」,關鍵在於是否明知已感染病毒。「惡意逃離」指明知存在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症狀,而不及時就醫、主動隔離,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的行為。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而故意傳播,即使並沒造成嚴重後果,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3至10年刑期。如本身實際上已帶病原,不過處於潛伏期,其主觀沒有故意傳播,但不服從管制,則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處7年以下刑期。

另一方面,口罩成了今年最受歡迎的年貨,本港防疫口罩供不應求,有商戶大幅抬價,更擴展到網上。政府對此似乎無計可施,只靠消委會呼籲商戶盡社會責任,不要無理抬價和囤積居奇,守望相助,共同抗疫。但而在羅湖橋另一端,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對於違反國家防疫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囤貨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所得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1至5倍罰金。

防疫無疆界,旅客出入境是同時牽涉兩地法律的,不可不察!

祝你身體健康!病菌遠離!龍馬精神!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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