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淫者,即瞥伯,源自英文 Peeper。統計資料顯示,香港現時每年平均有多達300多宗偷拍個案,當中有超過100宗個案於港鐵車站及車廂內發生。在社交媒體更有偷拍群組,分享偷拍女性私隱部位的相片。
香港目前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管私密影像散播行為,但條例不適用於 WhatsApp 及Telegram等社交通訊平台,因聊天群組不算公開平台。過往對於偷拍行為可引用 「有違公德罪」、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或「遊蕩罪」來提出檢控,但以上條例只能應用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 「共用部分」,私人地方如辦公室或住宅的偷拍行為只能以 「不誠實取用電腦」來處理。
但終審法院較早前就協和小學教師泄露試題一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 3 Ors) , FACC 22/2018),裁定4名被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不成立;同時確立該罪的終極詮釋,裁定當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而其中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該行為便不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1)(c)條的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被廢武功」後,多宗偷拍案因此需暫緩處理,在私人地方偷拍和偷窺行為更是 「無王管」。鑒於此,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建議新訂一項特定的窺淫罪,以針對在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的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例如以照片、錄影帶或數碼影像形式)的行為;以及新訂一項特定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法改會研究了多個海外司法管轄區有關窺淫罪的條文。包括:加拿大《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第162條;《英格蘭法令》第67條;新南威爾士《1900年刑事罪行法令》(Crimes Act 1900)第91J條;及新西蘭《1961年刑事罪行法令》(Crimes Act 1961)第216H條。建議參照英格蘭模式,新訂一項特定的窺淫罪,將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的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例如以照片、錄影帶或數碼影像形式)的行為刑事化,並將涵蓋任何地方,即不論有關行為是在公眾或私人地方發生。
報告書亦建議訂立一項特定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新加入的第67A條,同時需顧及:1)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行為不論目的為何,皆定為不合法。此 「全面性」條文可將受僱於第三者的人所作出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行為刑事化。這些人未必是為性滿足或為了使受害人感到受侮辱、驚恐或困擾,而可能是僅為金錢回報;2)訂立額外罪行,將那些為了得到性滿足而作出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行為刑事化,並納入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3)如在審訊中未能證明有關目的是為了得到性滿足,則可以這項 「全面性」的條文作為法定交替罪行。同樣地該罪亦應涵蓋公眾或私人地方的任何地方。
偷拍裙底或領口走光等,並公然上載網絡傳送散播分享,無疑直接侵犯個人的私隱,超出普羅大眾的道德底線。政府應盡快立法,堵塞現時 「無王管」的法律真空,還市民一個合理預期的安心生活空間。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