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一段短片,「私人空間」何去何從?

有報章發布一段相信由車廂閉路電視攝錄的短片,揭示一對男女藝人在乘出租車途中有親密行為。短片隨即震撼社交網絡,並引發私隱爭議熱話。

2016年,曾發生有的士司機涉偷拍女乘客在車廂內哺乳並發布網上,被警方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個人資料私隱公署隨後則提出,的士屬 「半私人空間」的概念。指出於車廂內安裝攝影和錄音裝置,收集乘客的影像及聲音,若目的是識辨乘客身份,司機或公司則被視為 「資料使用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規定及的六項保障原則:1)確保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必須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如作為車廂保安)是有實際需要而不超乎適度;如旨在防止罪案發生,應先考慮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方法;2)應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同時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乘客已啟動閉路電視的攝錄功能,例如在車廂當眼位置張貼顯眼的告示提醒乘客;3)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所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如作保安之用),除非已得到作為 「資料當事人」的乘客自願和明確的同意。4)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5)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來公開其處理個人資料的政策和行事方式,並交代其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和用途;6)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查閱其個人資料;若發現有關個人資料不準確,有權要求更正。實務守則可參考《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

如懷疑個人私隱受到侵犯,可向公署投訴。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反者採取補救及糾正。如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萬元和監禁2年。如罪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1000元。同時,若認為其個人私隱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包括情感傷害,可根據《私隱條例》向資料使用者索償。然而,法院如何釐定賠償金額呢?

香港法院在釐定情感傷害的賠償金額時,是根據英國案例 Vento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2002] EWCA Civ 1871 所 訂 下 的 「Vento 等級」,參照受害人受傷的嚴重性、持續時間及密集程度來衡量的受害程度及範圍,而劃分為三個主要賠償等級。

案例顯示,並非被告被裁定違反有關法例,法院便會自動就情感傷害判予賠償。法院會考慮相關情況及證據,以判斷受害人聲稱受到的情感傷害是否與犯過者的侵權行為有關。另外,情感傷害賠償乃補償性質,並天被視作對犯過者的懲罰。

例如在李佩霞v黃蘇記運輸有限公司[2014] 4HKLRD254案,原告人基於殘疾及懷孕而被終止僱用,法院裁定原告人受到的歧視及騷擾屬於最低等級,僱主賠償僱員情感傷害港幣60,000元。在Chan Choi Yin Janice v Toppan Forms (Hong Kong) Ltd [2006]3HKC 143案,法院認為該僱員被非法解僱及非法歧視的事態嚴重,適合判給中等偏高的賠償,裁定僱主須賠償港幣20萬元。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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