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何解叫中英聯合聲明

國際間簽署締結的法律文書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即是說,國與國之間的書面協議,都是 「條約」(treaty)。

「條 約 」 的 名 稱 繁 多 , 正 規 的 叫 公 約(convention),一般指的是多個國家舉行的國際會議所簽訂的具有造法性質的多邊協定,最為正式,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亦有叫協定(agreement),比如國家間的貿易協定,航空協定(飛機進入一國領空必須徵得主權國同意);憲章(charter),如《聯合國憲章》;宣言(declaration) , 如 《 巴 黎 海 戰 宣 言 》 ; 公 告(proclamation)、議定書(Act)、規約(Statute)、盟約(Covenant)、備忘錄(Memorandum)等等。

清末三條關於香港問題的條約─《南京條約》(1842)、《北京條約》(1860)及《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1898),都以條約稱之。1984年中英兩國政府訂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簡稱《中英聯合聲明》),不叫條約而叫聲明?

中英兩國代表選定而同意以 「聯合聲明」作為條約的名稱,顯然是刻意所為。中英通過談判,中國收回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這一點在協議中必須有明確的表述。英方不接受中方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提法,先後提出的草案都具有三個不平等條約有效的含意,中方堅決不能接受。最後雙方同意用《聯合聲明》的形式,採用以下表述方式,即中國政府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英國政府聲明: 「聯合王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樣就解決了主權歸屬的表述問題。事實上,聯合聲明全文都沒有提及涉及割讓及租借香港的三條條約,更無該三約如何處置的內容。

翻看新中國外交史,新中國成立後的前40年,對外的條約多用 「聯合公報」或 「聯合聲明」,迴避簽訂條約、協定,是有慣例可循的。一是新中國政府處理舊政府對外簽訂的各項條約和協定,採取「加以審查,並非一概承認」,一度實行長期擱置不予處理的辦法,故此有必要迴避簽署新的條約和協定而觸及舊約的效力問題;二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先後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和《中朝互助同盟條約》,但其後在各自雙邊關係上出現逆轉而條約難以終止,這種尷尬局面也令中國政府對外簽約,轉用相對靈活、程序相對簡單的聯合公報形式。中國外交上最著名的例如,中美建交的《上海公報》、《中美建交公報》和《八一七公報》三個聯合公報,以及中日建交的聯合聲明等。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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