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香港基本法之名何來

香港基本法第11條現定: 「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牴觸。」即是說,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最高法律,是香港所有法律的根據,是管治香港的一部基本大法。

但《基本法》之名何來?就要由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德國故事說起。

1945年德國戰敗,波茨坦會議後,德國被分為美英法蘇四個佔領區。英德法三個佔領區下轄的十一個州所推選出的代表組成的德國制憲委員會聚集在巴伐利亞州基姆湖心的大島兩星期,起草了一部法律。怎樣給這部法律起一個名字,既能滿足從中樹立起法律標準的要求,同時又不會讓兩德的分裂就此持續而變成永久的事實,並為名副其實的憲法留下空間,是個法律哲學和憲政理論上的難題。

時任漢堡市長Max Brauer為這部不能被叫做憲法的憲法提出 「基本法(德文:Grundgesetz)」這一稱呼,而 非 傳 統 的 「憲 法 」 ( 德 文 :Verfassung)。
其立法原意明顯就是,基本法只是一個臨時措施(Provisorium),其第146條更寫明:Dieses Grundgesetz verliert seine Gültigkeit an dem Tage, an dem eine Verfassung in Kraft tritt, die von dem deutschen Volke in freier Entscheidung beschlossen worden ist.(此基本法失效於德國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的憲法生效之日。)

1949年5月24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eutschland)》生效,聯邦德國即西德成立。
反而柏林圍牆另一邊的東德, 1949年10月7日生效的第一部東德憲法就直稱為《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 憲 法 (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
40年後的1989年柏林圍牆倒下,東德解散政府、加入西德完成統一的德國。但西德的基本法並未因此廢止,反而成為了統一後的德國憲法。直到今日,德國的最高法律叫基本法而不叫憲法。
1982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使推行 「一國兩制」方針獲得憲法上的依據。《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該條文只是籠統的 「以法律規定」,該法律叫什麼名稱呢?叫《香港特別行政區組織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法》?確實煞費思量。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批准《中英聯合聲明》後,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基本法》之名第一次出現在中國法律的語境內。

鑒於依憲法設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享有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有別於《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自治區。以基本法稱之,既符合其作為香港的基本大法,同時又是中國法律架構內基本法律的雙重屬性。妙哉!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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