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能攻心則反側自消

特首在《施政報告》提出「對於18歲以下有悔意而非涉及嚴重罪行的被捕人,警方願意視乎情況考慮採取讓其可改過自新的措施,例如以警司警誡或簽保守行為來處理,但前提是該未成年人需要承認他犯錯的行為」。

警司警誡計劃(Superintendent’s Discretion Scheme)自1967年實施至今,是香港特有的一種針對未成年人刑事罪行的處理方式,可讓其改過自新不留案底的措施。

未滿18歲的少年犯案被拘捕,當具足夠證據被起訴時,警方可按一般處理程序,交由少年法庭起訴,或警司警誡而不提出起訴。警誡係由一名警司或以上階級的警務人員行使酌情權,警誡犯案的少年。警司警誡時,家長或監護人必須在場。該接受警誡的少年須接受警方監管,最長為2年或直至年滿18歲(以較短期限為準)。

在決定是否以警司警誡的手法處理時,須考慮的因素或符合的條件,包括:有充分證據提出檢控;涉案罪犯自願及明確承認罪行;涉案罪犯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進行警誡;罪行的性質、嚴重程度及普遍性;涉案罪犯的犯罪紀錄,原訴人及報案人的態度等。警司警誡不是被定罪,但警方會保留事件紀錄,若日後再干犯罪行而被檢控,法庭在判刑時,可能會考慮此警誡因素。

簽保守行為是一種預防措施,並非一種刑罰。方式有兩種:有條件的釋放及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當法庭決定執行「有條件的釋放」,便會要求被要求簽保守行為的人,須透過擔保方式,以某個金額,並以自簽或由其他保證人作擔保,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擔保期不超過3年。雖然這種判罰相對較輕微,但當事人仍會留有案底,喪失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資格。至於「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一般指輕微控罪且有環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當事人小於16歲,沒有犯罪紀錄,甚或至患有精神病等。控方可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下,願意不提證供起訴(O.N.E. Bind Over)。對被告而言,可取之處,在於被告在技術上已經脫罪,沒有被正式定罪,亦即是無案底可留。

按香港法律,簽保守行為並沒「18歲以下」的年齡限制,可以用於任何年齡、值得例外處理的個案。考慮因素包括是否初犯、有否歉意、罪行性質、過往品行,涉案人的精神狀態(如有否精神問題等等)。

法庭簽保守行為的命令將列明犯人在擔保期內不能做的事項。例如由法庭判處「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年,期間須保持行為良好及不得在公眾地方打架」。若此人在1年內再有違反此條件,法庭則將下令其交出該2,000元擔保金。

正所謂「嚴刑峻法,秦之亡也;三代盛典,德之化也」。懲教,懲教,懲罰教化也。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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