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法律家族的「長幼輩份」

近日的話題是《基本法》大還是《港區國安法》大?先查兩者的出身。《基本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31條及第62條制定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港區國安法》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授權,專門為建立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全國性法律,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區公布實施。

按中國法律分類,《基本法》屬於憲法相關法,其地位低於《憲法》,在特區具有重要憲制地位,任何特區本地立法都不得與《基本法》抵觸。《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是《基本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其效力與《基本法》主體條文應具同等規範效力。

但事實上《港區國安法》又確實給《基本法》添加了不少「新料」。例如:第6條增加了香港居民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增加了四宗罪和罰則: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48條增加了中央在香港設立國安公署及其職權;第15條規定香港特區設立國安委,並由中央指派國安事務顧問及其職權;第35條增加了「剝奪政治權利」的香港版:被判國安罪成,最高終身監禁;喪失參選及出任公職資格。

同時,還添加了改變原味的「防腐劑」。例如《基本法》第35條規定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港區國安法》第14條則規定國安委「三不受」:工作不受香港機構干涉;工作資訊不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基本法》第88條規定了行政長官依法任命法官,而《港區國安法》第44條又規定了行政長官可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基本法》第86條規定實行陪審制度,而《港區國安法》第46條規定審理國安案件是否需要陪審團,由律政司司長決定。《基本法》第89條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才予免職。而《港區國安法》第44條規定凡有危害國安言行不得擔任國安法官,已擔任的終止資格。等等。

可以設想,未來在具體審案難免遇到疑似衝突。怎麼辦?

在法律家族都有「長幼輩份」之分,按族譜(《立法法》)論資排輩,輩份高的叫「上位法」,輩份低的叫「下位法」;同輩的叫「同位法」,年長的叫「前法」,年幼的叫「後法」。若下位法與上位法有衝突,稱「抵觸」;同位法之間有衝突,叫「不一致」。《港區國安法》第62條亦明文:「香港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一般解決衝突,按「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先於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或提高級別由法律家族的「長老」裁決——特區法院按《基本法》第158條機制,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包括正文和附件)的途徑處理。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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