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一地兩檢」與「一案兩審」

《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於2018年6月14日晚上10時在立法會三讀通過,8月31日刊憲,9月4日實施,23日正式通車,是繼1911年九廣鐵路貫通107年後,香港再一次邁入國家鐵路網絡新時代的歷史時刻。

廣深港高鐵香港段通車,最具歷史意義的就是《條例》主體的 「一地兩檢」,引入 「內地口岸區」的概念,界定法律適用及管轄權的劃分。內地口岸區的範圍被《條例》第 6 (1)條視為處於香港以外並處於中國內地以內,除了 「保留事項」,即若干特定人員履行職務的事項;建築物的建設、保險和設計、維修養護標準;經營、保險及稅務;規管及監察鐵路系統安全運作外,香港法律於此區無效,但不改變香港特區區域界線。內地涉及通關的邊檢、檢驗檢疫、海關、鐵路公安、口岸綜合管理五大機構進駐香港該一塊核心區域執法,西九內地口岸區實際上存在兩種法律管轄的交叉。

自港澳落入西方殖民者之手後,成為了不受中國法律約束的特殊地區。但粵港澳地理上相連,居民習俗相同,來往頻繁,但法律差異,港澳成了盜匪策劃行動的基地及躲避緝捕的避風港。依條約,港英當局實有「交犯」的義務。如1843年10月簽訂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規定:「倘有不法華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往英國官船、貨船避匿者,一經英官查出,即應交與華官按法處治。」1858年的中英《天津條約》第21款也強調: 「中國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往英國船中者,中國官照會英國官,訪查嚴拿,查明實系罪犯交出。」

但在實施過程中,廣東官方赴港提犯並不順暢。1887年,兩廣總督張之洞便上奏朝廷,反映粵省捕盜困難,尤從香港提犯,最大障礙是罪犯證據提供的問題 , 嚴 苛 的 證 據 要求,費錢又費時,且不能及時嚴懲盜 犯 。 請 求 總 理 衙 門 與 英 政 府 交涉,要求: 「似宜訂明,以後提犯應以兩廣總督公文為憑,文到即行交解。文內詳敘案由,即為確據,毋須事主、眼證到堂質訊,以省拖累而免刁難。」

話說到此,就不得不提1890年的「南澳號」(Namoa)海盜劫案。客輪 「南澳號」乃德忌利士船公司經營,由新加坡駛往汕頭、廈門及福州。船上除數名歐籍乘客、工程師、副駕駛、船長波考克(Thomas Guy Pocock)外,還有不少由加州回鄉的福建華人。該年12月3日,「南澳號」在香港水域,被海盜(全屬華人)劫持,從甲板衝入駕駛艙,近距離射殺船長及副駕駛,將乘客鎖於艙內,財物被洗劫一空。

事後港府逮捕了多名疑犯,其中五人為筲箕灣居民。因但案中證人無法辨認誰是犯案海盜,疑犯全部獲釋。不久該等疑犯,被駐守九龍城寨的 清 兵 拘 捕 , 城 內 沿 用 《 大 清 律例》。清廷安排在城寨對開的泥灘斬首處決,特邀港府官員,包括警察司迪恩、船政司林士、華民政務司駱克、督察文尼及警長屈臣旁觀監斬。翻查1891年的立法局會議紀錄,港府致謝清廷協助嚴懲海盜。1909年港英也曾提 「提匪簡便辦法」: 「嗣後督部堂請解匪犯,無論罪案若干起,均可一併聲敘,以歸簡便。」但對案由、追捕權力仍堅持原有做法。

站在西九,回望城寨。歷史面前,沒有新鮮事。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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