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由香港打至倫敦的國際政治大案

午膳經過 「大館」,對面的餐廳電視正在播午間新聞。 「國家安全」,「基本法第23條立法」等議題,再掀討論熱潮。望着這座維多利亞式建築的域多利監獄,眼前不期然浮現源於此的國際歷史大案,官司由香港打至倫敦,涉及中英法以及共產國際。案中的主角就是又名宋文初的越南國父胡志明。

越南自中法戰爭後,淪為法國的殖民地,法國殖民政府已嚴厲打擊越南境內的反殖民政府革命活動。1929年10月29 日,胡志明被安南義安省(Nghe An)法庭判處死刑。他輾轉逃到香港,於1930年2月18日在香港宣告越南共產黨成立。1931年4月底,法國在越南境內逮捕一批 「革命嫌疑分子」,在他們身上搜獲胡寄出的信件及其在香港的住址,遂要求英國政府協助逮捕。6月6日,胡在九龍譚公道186號被捕,翌日被轉送到域多利監獄拘留。法國政府要求港府在無需審訊的情況下將胡引渡回越南。

「共產國際」聘請Russ & Co律師行 的 資 深 律 師 羅 士 庇 Francis Henry Losby與詹金F.C. Jenkin為胡辯護(參看In the Matter of Sung Man Cho v. The Superintendent of Prisons of Hong Kong and Another [HKCAMP 30/1931])。

香港最高法院1931年7月31日就胡案首次聆訊,指他是共產國際特派員,涉嫌在香港從事破壞活動,對胡發出驅逐令,定於8月18日逐離香港,安排由法輪 「阿爾及爾」號(S.S Algiers)押解回越南受審。詹金立即申請 「人身保護令」,並成功獲批暫延被遞解。

法院由7月31日至9月19日,共9次聆訊。詹金辯護,指港府在沒有出示拘捕令的情況下逮捕胡屬非法拘禁;亦無證據顯示他危及香港安全秩序,無權將他驅逐出境。合議庭裁定須被遞解出境,羅士庇隨即決定向英國樞密院提出上訴。法院同意給予羅士庇為期3個月的時間準備上訴文件。12月1日,法院批准上訴並轉呈倫敦。

樞密院於1932年1月26日上訴聆訊,胡由御用大律師Denis Noel Pritt普利特代表,英國前律政專員利普斯Sir Stafford Cripps代表英國殖民地部。克利普斯認為此案有很大機會敗訴,遂與普利特共商解決方案,爭取讓港府不失面子地釋放胡,務求達至兩全其美之局。1932年6月,控辯雙方達成協議,港府承諾盡力確保胡得以前往他打算前往的地方,並獲判該案的訟費。7月21日,該協議獲樞密院確認並通報港府。結案後,胡申請到英國被拒。1933年1月,胡抵新加坡,卻以未有辦理入境申請為由遣返香港。1月19日,胡又被香港警方以非法入境罪再次被逮捕入獄。羅士庇請求當時港督貝璐William Peel介入,願意擔保。貝璐同意下令釋放,限他3天之內離開香港。胡獲釋後以Nguyen Ai Quoc阮愛國的化名,入住必列者士街的 「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宿舍,以避法國當局追捕耳目。1933年1月22日晚上,一個非常寒冷的黑夜,他喬裝成學者,乘坐安徽號輪船前赴廈門,再轉往上海和俄羅斯。終於1945年成功建立越南民主共和國。

胡當時告知羅士庇沒錢聘其辯護,但羅說: 「我為你辯護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一份榮譽。」(參看The Legal Case of Nguyen Ai Quoc (Ho Chi Minh) in Hong Kong 1931-1933 (由胡志明博物館轄下的國立政治出版機構彙編(2006));陳成漢:胡志明1930年代初在香港)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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