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剛通過新一屆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名單。但翻查《中英聯合聲明》和1986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制定的基本法結構,均無基本法委員會一詞或類似的構思。它是怎樣來的?是香港人提出設立基本法委員會構想的,草委會接納了這一意見,並在基本法的有關條文中列出。
1987年12月,起草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各專題小組的各章條文草稿匯編》,已有六處提到基本法委員會( 「基委會」)的條文。1988年4月頒布的《徵求意見稿》,註釋中的註2較全面地構劃出基委會的建議。
當時香港有意見表示,寄望於將來設立一個性質和職能應類似歐洲一些國家的憲法委員會,並具有仲裁的實權。這樣,便可以構築起一道 「防止中央干預香港的保護屏障」。但正如曾有位香港著名的法律界人士比喻,若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為 「老闆」,基委會為 「職員」,老闆可以聽取職員的意見,但不可能聽命於職員。基委會如涉及的是個原則問題,如果它提的意見全國人大必然採納,就成了本末倒置,基委會就凌駕於全國人大之上。
1989年2月頒布的《基本法(草案)》附錄列出: 「草委會考慮到基本法生效以後,須有機構就基本法若干條款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意見。為此,建議在基本法生效的同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立一個工作委員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內地和香港人士組成。」具體方案為名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隸屬關係: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的工作委員會;任務:就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7條、第18條、第157條、第158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組成:成員12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內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員須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
《基本法(草案)》頒布後,經第二次徵求意見,於1990年1月24日主任擴大會議審議,對設立香港基委會的建議,作了兩處修改:一為第三項任務改為:就有關《基本法》第17條、第18條、第158條、第159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二為第四項組成內容:增加 「在外國無居住權」的規定。
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的同時,決定:一、批准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二、在《基本法》實施時,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