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經濟理論指,粵港澳大灣區的未來發展,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城市互動,而是希望通過深度政策協調,實現 「路通」、 「人通」、 「政通」、 「商通」、 「財通」的 「五通」,來重塑區域內的 「創新鏈」、 「產業鏈」、 「社保鏈」、 「服務鏈」、「資金鏈」,將大灣區打造成創新、高效、共享、開放的世界級城市群,更好地服務國家 「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
然而,1949年前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口流動,基本上是暢通無阻的。隨着新中國誕生,1950年7月1日,廣東省公安廳邊防局深圳檢查站成立,1951年2月封鎖邊界口岸,管制粵港澳人員出入境。港英政府根據《公安條例》於1951年設立香港邊境禁區(Frontier Closed Area)。深港兩座城市一衣帶水37公里邊境線,一河之隔界線分明,實行嚴格的出入境管制。1951年8月,公安部制定並公布《關於往來港澳旅客的管理規定》,規定 「港澳同胞」入境前須申領《出入境通行證》,再歷經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回鄉證、來往內地通行證不同階段。直到1980年,內地及港英當局為限制人口湧港而建立俗稱 「單程證」的制度。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中國政府在聲明附件中聲明: 「對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按現在實行的辦法管理」。當時完全沒有「居留權」這樣的法律概念,只有 「回鄉」和 「回港」,證件亦以 「回鄉證」和 「回港證」稱之。 1987年香港《入境條例》正式載入 「居留權」的表述。基本法亦設計了相應的條款,規定具華人血統者為 「中國公民」。關於香港 「居留權」或者 「永久性居民」的定義載於基本法第24條:(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港人的內地子女來港定居仍然受到 「單程證」制度的限制,這種限制的法理依據載於基本法第22條第4段: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國務院第221號令頒布香港特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特區政府負責維持特區的社會治安,香港警方的職責之一便是巡邏海陸界線。根據基本法第116條,香港海關負責維持特區單獨的關稅區地位,包括負責管制經各管制站進出香港的旅客和貨物。基本法第154條規定,特區可對世界各國及各地區人士的入境、逗留和離境,實施出入境管制。
除了傳統的 「回鄉」或 「回港」,中國公民在其領土上流動,是主權的應有之義。隨着粵港澳大灣區進一步融合,所謂 「灣區人」身份的法律內涵又如何呢?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