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何解報道保釋聆訊有限制?

近日本港法庭正忙於處理保釋申請及覆核的案件,法院外新聞媒體眾多,頗為熱鬧,但作為庭外的市民,聽得最多的是因受9P限制,保釋聆訊內容不能報道。

《基本法》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法庭大部分的聆訊都是公開進行,而新聞媒體報道又被冠以「第四權」,何解唯獨對保釋申請的報道,有如此嚴格的限制?

先看9P是甚麼,是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關於報道保釋聆訊內容的限制。該條規定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的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方式報道;而被告的姓名、被控告的罪行、法庭名稱、裁判官或法官的姓名、受聘的大律師及律師的姓名、保釋法律程序的結果及案件押後至何時何地,則可以報道。任何人若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何解有這樣的明文規限呢?原來此條的立法原意,是為了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1989年的《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報告書的建議而來。理由是在此階段,任何超出第9P條訂明可以報道範圍外的事宜(尤其是被告過往的刑事紀錄),若被人發布或廣播,披露於法庭外,令將來有機會成為陪審員的公眾人士得知,可能會對被告不利。第9P條的目的,正是要避免這種對被告不利的情况出現。

過往媒體誤墮法網的案例,多涉報導不實、誹謗、淫褻不雅、侵犯版權,甚至藐視法庭等。 2015年司法機構就曾轉介予律政司,指有本地報章可能觸犯第9P條。由警方完成調查後,證實有兩份本地報章分別發布一篇涉及一宗性罪行的報道,披露被告在申請保釋期間,裁判官知悉他過往的刑事紀錄。

該案提訊時,律政司表示,香港過往很少有類似檢控,由此可能令傳媒存有刊載第9P條第(2)款以外的事宜而被容忍的觀感。然而,控方在考慮案件及所有相關因素後決定撤回傳票,而裁判官亦接納律政司的申請。當中考慮因素包括:本地媒體存有上述觀感的可能性;對此個案的被告是否公平的問題;考慮事件中並無故意違反法例的意圖;重犯的機會輕微;以及由於案中涉及性罪行的被告隨後已認罪,有關報道並沒有對其造成實際不利。

同時,律政司亦強調完全尊重言論和新聞自由,但有責任確保妥善執行刑事司法制度(包括確保所有刑事審訊公平進行)。故會根據《檢控守則》,在有足夠證據和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日後會考慮檢控違反第9P條的個案。而翻查紀錄,2000年代確曾有傳媒因觸犯此條,最終判處罰款的案例。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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