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賢能愛國者治港

「愛」是自然情感之表達,此字乃西洋舶來品。中國傳統言之為「忠孝」。《孝經》:「夫孝,德之本也。」踐行孝道倫理至社會和國家,便是「移孝作忠」。表達「愛」的法律用語,就是「宣誓效忠」。效忠國家不但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認知,更是所有公職人員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有國家的軍事武器,乃以「愛國者」命名,可見一斑。

《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剛刊憲。修例旨在準確落實《基本法》第104條和《香港國安法》第6條的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基本法》第104條訂明,香港特區五類公職人員,即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香港國安法》)第6條亦要求,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修訂引入區議員須宣誓,與其他指明的公職人員一致;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包括宣誓須符合宣誓程序和儀式,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完善監誓人的安排,劃一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擔任監誓人;在選舉中加入限制,若曾因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五年內於相關選舉中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

為更切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本人一再建議需修訂現行的公職人員法定宣誓條文為:「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

「愛國者治港」固然事關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下,香港是中國的香港,更是世界的香港,治港更需要的是賢能愛國者。

《禮記》:「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鄭玄注解《周禮》曰:「賢,有德行者。能,多才藝者。」;孔穎達《毛詩正義》云:「有德謂之賢,有技謂之能」;《資治通鑒》論德才:「才者,德之資也;德者,才之帥也」,人分四類:「才德全盡謂之聖人,才德兼亡謂之愚人,德勝才謂之君子,才勝德謂之小人」。

對於服務香港與國家的「愛國者」,需要具備忠義誠信、德才兼備、勇於擔當的德行。治港者必須是賢能的堅定愛國者,而非「愚人」「小人」。選賢任能,此乃是國家所托,中央所願,香港之福。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發表迴響

%d 位部落客按了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