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人大常委會「決定」了甚麼?

在昨日一個公務人員研討會上,有與會者提出:「人大常委會憑甚麼理據DQ香港立法會議員?」的問題。

其實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DQ香港的立法會議員,它只是就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該決定只有三句話。

第一句是「劃出紅線」:凡因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第二句是該「紅線」適用於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香港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

第三句是「依法認定」及「宣佈」程序是特區內部事務,由特區政府宣佈。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一種怎樣的權力?其包括立法權、決定權、監督權、任免權等,而決定權則由憲法直接賦予。「決定」涵蓋的層面亦廣泛,包括修改、補充和廢除法律的決定,授權決定,對某些特定事項(如特赦),或對某種社會現象的調整與規範作決定等。基本法雖然明文規定了常委會解釋以及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的程序,但對於常委會就香港事務作出「決定」的安排,基本法確是未見條文明示。

可見,常委會運用了基本法以外的機制,即其權力同時來自憲法和基本法,而不限於基本法,亦不必透過釋法、附件三等機制,便能直接在香港產生法律效力。至於是次常委會的法律理據,已在「決定」的前文詳列:是根據憲法第52、54、67(1)條、基本法、全國人大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港區國安法、關於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及香港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而作出。

本港法院一再確認常委會的決定和釋法具同等法律效力,法院不能挑戰。早於1999年的劉港榕案,終審法院已指常委會的解釋權是「全面且不受限制」。人大釋法早已有機融為香港普通法的一部份。

對於參選人資格,在港區國安法第35條有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喪失候選人資格,宣誓就任者則喪失該等職務。資格或職務的喪失,由選舉機構或公職機構宣佈」。即有兩個步驟,一是犯罪事實認定及定罪,二是宣佈喪失資格。

看來是次「決定」中的「依法認定」,含義比港區國安法第35條寬泛,除司法機關外,行政或立法機關也可「依法認定」。而且第二句的下半句,才厲害:「今後參選或者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如遇有上述情形,均適用本決定」。一言定乾坤,超高招!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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