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國將興 必貴師而重傅

近日教育局取消一名教師的註冊,此乃首宗涉及專業失德及問題教材而被取消教師註冊的個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

根據局方資料,由去年6月至今年8月,共收到247宗與教師有關的投訴,其中73宗不成立,一宗取消註冊,21宗發譴責信,12宗書面警告,向19宗書面勸喻及18宗口頭提示。

《教育條例》(第279章)賦權予教育局,負責監察學校的教育質素,包括學校的管理及教師的質素,確保學校的管理完善,目的是促進學生的學習。《條例》第46、47及56條賦予常任秘書長相當廣泛的權力。常秘認為該人並非出任教員的適合及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健康狀況不適宜;並沒有具備所訂明的資格等,可根據第46條拒絕其註冊。第47條賦予常秘在特定條件下取消教員的註冊,當中包括該教員不稱職;已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足以構成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或該教員作出的任何行為,不利於維持該教員任教的學校的良好秩序及紀律。若校長無令人滿意地執行職責,亦有權按第56條取消其註冊。

上述的「不稱職」、「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或「適合及適當」,在《教育條例》並沒定義。按法律闡釋原則,可用一般的普遍字面意義的理解。

雖然《教育條例》並沒有禁止學校或老師討論或主張任何政見、思想或理論的條文,但第84 (1)(m)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對在學校傳布或表達顯然有偏頗的政治性質的資料或言論的管制訂定條文。而依此訂立的《教育規例》(第279A章)第98(2)條有關損害性質的活動訂明,常秘可就任何學校傳播政治性資料或表達政治性意見方面,向該校的管理當局給予書面指示或其他指引,以確保該等資料或意見並無偏頗(unbiased)。

由於每宗個案有其本身的獨特性,局方需充分考慮每個個案的整體情況而作出判斷,其行使權力亦必須遵從相應的法律規範及原則,例如當事人須獲公平機會作回應,包括知悉所面對的投訴,以及有充分時間作必要調查、解釋、澄清事實及尋求法律顧問的協助。任何行政決定均須提供清楚且充分理由(reasonable)、合適和合乎比例的(proportionate)。如當事人不服,可向上訴委員團(教育事宜)提出上訴;及後亦可以呈請書方式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上訴或司法覆核。

師者,傳道、授業、解惑。專業教師本應有高的道德水準,《教育條例》及《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也監管教師的操守,不可做出專業失當行為。經師易得,人師難求。《荀子大略》云:「國將興,必貴師而重傅;貴師而重傅,則法度存」。百年樹人,維持一支專業、受社會信任的教師團隊,至為重要。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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