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定罪、量刑、判罰,都是司法獨立運作的程序。近年香港社會嚴重分化,部份法院的判决結果,掀起不同政治陣營支持者的不滿及批評。倡議設立「量刑委員會」以監察司法之說,最為吸睛。
如何規範量刑,減少偏差失衡,是世界性的難題,各國都在探索新模式,各有因果。
普通法地區,最早實施量刑指南的,應推美國。1984年國會通過量刑改革法(Sentencing Reform Act),授權成立聯邦量刑委員會,由總統任命,負責制訂準則(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委員會整理篩選美國法典中的數百個刑事法律,搜集約5萬個案例(包括有罪判決的簡報及審前調查報告),歷經十幾年總結、分析與比較,確定每一類犯罪的適當量刑幅度。量刑準則每年例行修正,亦可依據國會指令而修正。
其準則採用種數字式的量刑表格(Sentencing Table):一張雙軸式圖表,縱軸代表犯罪行為的量值,依嚴重程度分43級;橫軸代表罪犯的數量值,依犯罪前科的危險性分6類。由其交叉而成的區間則為法官量刑幅度範圍。此准則,法官必須遵守。若偏離,則須給予充分的理由。不過,聯邦最高法院在2005年U.S. v.Booker案中,宣告法強制適用準則違憲。自此,準則已不具強制力,但仍可參考適用。
英國量刑指南制度始於上世紀80年代。機構包括獨立的量刑指南委員會和量刑咨詢委員會。前者由首席高等法官任主席,7名來自刑事審判的法官,4名有刑事警察、起訴、辯護經驗的非法官組成;後者向前者提供咨詢意見,其15名成員,包括法官、學者、刑事審判的從業者及社區代表。指南對法官具法律約束力。
澳洲新南威爾斯省的「量刑準則」,則是一套整合司法資訊研究系統,透過對個別犯罪之量刑趨勢分析,提供類似案件之最高與最低量刑規定,由法官決定,不具法律約束力。
中國內地則有審判委員會。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可見,美國的量刑機構由國會主導,採數值量化標準;英國由法官主導獨立於法院的機構,按敘述式量刑標準;澳洲只提供資訊平台,供法官決定;內地則以法院內設,按民主集中制。
「中餐西餐」,各有千秋。時代要進步,社會要改革,司法亦然。此時提出討論未嘗不可,但遠不止於拋概念,喊口號。需社會理性討論、凝聚共識、依法循規而行。
須知此乃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由公眾諮詢到立例,到何年何月?要解燃眉之急,則律政司若遇量刑偏差,應上訴尋求指引。司法機構本身亦需回應社會關注,盡快就特定類別罪行,制定量刑指引,平衡公眾利益,維護司法獨立。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