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海警上月在香港東南水域對出的內地水域,截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船隻,拘捕12名「涉嫌非法越境」港人。據報被捕者包括有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而正保釋的人士。到底他們會否被送返港受審,還是直接「送中」處理?後果如何,廣受關注。
這涉及到執法的司法管轄區、適用法律、現行的相互通報機制等諸多法律問題。由從廣東海警局的聲明可知兩個重要資訊:一是有關截查地點位於內地管轄範圍的水域;二是揖捕方為廣東海警。按屬地管轄原則,發生在事發水域的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理應由內地警方管轄,自然亦適用內地法律程序。
本案執法的海警,隸屬中國武警的海洋邊界警衛部隊,是目前全世界規模最大的海岸警衛隊。其職權包括:履行海上維權執法,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衛、海洋生態環保、漁業管理、海上緝私等,行使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相應執法職權; 海警船配有武器,統一白色船體,船上有紅藍相間條紋和「中國海警 CHINA COAST GUARD」徽章。最新海警船的空中裝備有海上巡邏機及直升機。
由上述聲明可排除並非依據《港區國安法》,因為該法的執法者謹限於港警國安處,及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被捕者沒持有效旅行證件及未經批准進入內地管轄水域,可能觸犯《中國刑法》第322條的「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罪;按該條規定,情節嚴重者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而按第321條的「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若多次運送或運送人數眾多的,可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第321條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蛇頭」,情節嚴重可處無期徒刑。
而根據現行相互通報機制,內地及香港特區會就雙方居民就以下兩類個案作出通報,包括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檢控的情況,及非正常死亡的個案。內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共分為5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及逮捕。「拘留」指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某些法定的情形下採取的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通報應在採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
對於若有棄保潛逃者,在其完結內地法律程序包括審判並服刑後,香港警方可按警務協作機制要求內地將其移送回港,接續違反香港法律的刑事程序。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