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兒童記者」可涉不同的法律層面

以前都有參與一些「小學模擬法庭辯論」、「動感校園小記者培訓計劃」,由小學生扮演法官、律師、記者,以體會香港司法獨立、新聞自由等核心價值。

現實的新聞片段竟然見到一位孩童,身穿記者反光背心,走到隨時爆發暴力衝擊的示威最前線拍攝採訪,被警方截查要求出示記者證及身份證,後經調查獲釋,由母親陪同離開警署。孩童報稱只得13歲,但竟持有「記者證」,引發社會關注。

香港並沒有統一由政府或新聞監管機構簽發的記者證件。目前除了進入政府總部及立法會採訪的記者,需持有由行政署簽發「政府總部記者證」,及由立法會秘書處簽發的「傳媒代表通行證」外,作為新聞從業員身份證明的「記者證」,均由各新聞行業組織或機構自行簽發,款式各異。

香港法例對不同年齡,有不同的定義和稱謂。勞工法例下的兒童(children)是指不足15歲,青年(young person)是指年滿15歲但未滿18歲;保護兒童和少年法例下的兒童(children)是指14歲以下,而少年人(young person)是指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

該孩童有關採訪活動,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層面問題。附屬於《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禁止僱用未滿15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13歲及14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內工作,但如未完成中三課程,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其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條件;禁止未滿13歲的兒童受僱。但為了藝術發展,培訓體育及演藝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兒童受僱為藝員即童星,並訂定某些嚴格的條件。

兒童是未來社會棟樑,保護兒童和少年健康成長是社會的共同責任。主要法例是《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和《少年犯條例》,兩者互相配合;該兩條例下的「兒童」、「少年人」及「少年法院」意思均相同。「兒童」指14歲以下人士,而「少年人」(young person)是指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人士。而《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中對「少年」(juvenile)的定義為14歲或以上但未滿18歲人士,「少年法院」則等同《少年犯條例》 所指的少年法院。

「疏忽看管兒童」,屬刑事罪行。《侵害人身罪條例》規定,任何人對16歲以下少年或兒童疏忽照顧,令當事人受到不必要傷害,包括視力、聽覺、肢體、器官,甚至精神錯亂都屬違法,家長或監護人需要負刑責。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10年;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入獄3年。《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下,獲社署署長授權的警員及社工,可向少年法院申請命令向需要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提供保護。

即使「小記者」如其所稱是義務採訪的「生活體驗」,不屬勞工法例規管的「非法童工」,但以保護兒童和少年的角度,家長或監護人亦難以推卸其法定責任。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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