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徒法不足以自行 徒善不足以為政

為阻止新型冠狀病毒在社區蔓延,政府訂立《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及《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合稱《規例》),實行強制檢疫措施。《規例》2月7日刊憲,於2月8日凌晨零時生效,為期3個月,將於5月7日午夜失效。

《規例》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條例》)而訂立。《條例》第八條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訂立規例,以保障公眾健康。政府早於1月8日,已將「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納入《條例》下法定須呈報傳染病。

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逗留任何時間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天的強制檢疫。政務司司長可按《規例》第4條,豁免某類別人士進入香港:

(1)對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或服務屬必要;
(2)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
(3)對保障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或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屬必要;或(4)鑑於有關個案的情況極其特殊,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政務司司長如認為有必要,可對任何指定附帶條件。若違反檢疫令則會構成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而《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則賦權衞生主任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與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攸關的資料,例如外遊記錄。有關權力延伸予其他可能接觸與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有關人士的醫生。向衞生主任或有關醫生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衛生署長可委任公職人員為獲授權人員執法。獲授權人員無需為在真誠執法中作出的行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應對最新疫情,政府更於2月25日即時限制從韓國來港的非香港居民入境,向所有於抵港前14日曾到韓國大邱及慶尚北道的香港居民發出檢疫令,並安排有關人士入住檢疫中心進行檢疫。由韓國其他省市回港的香港居民則需進行醫學監察14天。

惟徒法不足以自行 徒善不足以為政。法例生效後,官方透過多種途徑監測逾千名隔離人士,惟發現有人擅離隔離場所,隱匿行蹤,更需發佈通緝令。須知無論是醫學理論、社會現況,海內外的病例都顯示,新冠肺炎病毒潛伏及傳播的風險相當高,若接受隔離者已感染病毒,卻違反隔離令在社區自由行動,即意味本港的第一道防疫網已形同虛設,導致後果不堪設想,災難式的社區爆發之日恐怕難逃。對此類罔顧公眾安全的自私行為,必須嚴厲執法,加強守法隔離,甚至引入鄰舍監察機制,方能彰顯法例有效防疫的宗旨。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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