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法國憲法委員會如何判決《面紗禁令》

特區政府於10月4日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引入類似其他國家所實施的《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雖然是暴力事件蔓延逾百日後之作為,但無疑是邁出了止暴制亂的第一步。

24名非建制派立法會議員隨即申請司法覆核和臨時禁制令,高院拒頒禁制令,但安排本月底舉行合併聆訊,頒下的書面理由指在 「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中,復會的立法會仍可修改或廢除整條《緊急法》,認為該案涉重要和複雜議題,故與其頒發臨時命令,更適合的做法是盡快進行正審。

上期本欄曾就禁蒙面有否侵害人權此問題,引述了美國上訴法院曾裁定,該法旨在 「阻嚇暴力行為和便利當局逮捕不法分子」,並無打壓任何觀點;法國憲法委員會則認為法律原則合憲。歐洲人權法院更終審判決,裁定法國政府禁止蒙面法合法。究竟這些外國法院是如何考量呢?

2004年,歐洲人權法院在萊拉訴土耳其案中,以政教分離原則,對禁止學校佩戴宗教服飾的法令作出判決,曾引發諸多爭議。

2010年9月,法國議會通過《面紗禁令》,禁止民眾在公開場所遮蓋面部。因反對聲起,9月14日,法國兩院議長就該禁令草案向憲法委員會提起合憲性審查。此舉即令憲法法官面對頗棘手且微妙的政治困境,因為法國憲法委員會一向以捍衛公民基本權利自居。歷史上 「世俗原則」與 「宗教信仰自由」在歐洲長期尖銳對立,草率的判決必然引發社會宗教的衝突,甚至外交事件。經再三思量,全面權衡,睿智的法官們巧妙地援引了其他憲法規範,即公共秩序保障與男女平等原則,聰明地規避了宗教紛爭的漩渦。判決援引了三項規範,即《人權宣言》第4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故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人權宣言》第5條: 「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以及《人權宣言》第10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判決強調 「平等與自由以及「社會生活的最低限度要求」均屬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禁令旨在協調公共秩序與基本權利保障之間的價值衝突,並無明顯不當之處。憲法法官們還為禁令定下例外條件: 「法律不得禁止宗教信徒在公開祭祀場合下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作平衡。

雖有批評法國憲法委員會在此案件中對 「公共秩序」作擴大化解釋,是 「聰明狡猾」的政府支持者,但不爭的事實是,法國憲法委員會巧妙地將紛繁複雜的宗教問題憲法化,將憲法問題技術化,令法治真正成為社會多元價值衝突的最佳的解決方法。面對目前非常時期的複雜議題,香港聰明睿智的法官們,又是如何考量判決呢?拭目以待。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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