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歐洲人權法院裁定《禁蒙面法》不損公民權利

香港的暴力破壞活動持續,但由於破壞者蒙面,令警察執法及檢控難度加大。社會早有呼聲,要求訂立相關法例禁止蒙面示威。亦有相反意見認為,訂立此類法例,可能牴觸基本法及人權公約。

其實,不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締約國均有禁止蒙面的法例。例如,美國的《禁蒙面法》可追溯至20世紀中期,由於三K黨成員通常戴上麻布白色尖頂頭罩。不少州份通過《禁蒙面法》取締三K黨。現時蒙面的政治示威者,是《禁蒙面法》的主要打擊目標。加拿大國會2013年6月19日通過BillC-309,禁止在騷亂及其他違法集會中戴面具,違例者可以被處10年監禁。

法國《禁蒙面法》的立法背景,乃起源於總統薩爾科齊迎合主張穆斯林信仰,必需世俗化的右傾風潮,於2010年9月14日推動通過 「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場所蒙面」法案,除了特定情況外,禁止在公眾場所以面紗等蒙面。其具體適用範圍包括:禁止在街道、商店、博物館、車站以及公園等公共地方配戴面罩、頭盔、安全帽、面紗、罩袍等將面部完全遮蔽之物。法例適用於所有法國公民,包括男性、女性以及穆斯林與非穆斯林。摩托車騎士、從事有危險性之工作者穿戴頭部保護器具則不在法律規範之內。違者可被罰款150歐元或公民教育。對於強迫他人於公共場合穿戴蒙面器具者可處三萬歐元以及一年有期徒刑。2018年爆發 「黃背心」示威後,2019年2月更通過加強罰則,在示威現場蒙面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1.5萬歐元。

在歐洲接連發生懷疑和伊斯蘭極端分子有關的恐襲之後,很多國家的禁蒙面相關法例,都會列明全臉面紗(niqab)及罩袍(burqa)是禁令範圍。如德國自1980年代起,其集會法規定示威集會不可掩飾身份,以便警察辨認。違法者可被處一年監禁。俄羅斯的聯邦法禁止在公眾活動中戴面具及用其他任何方式遮掩身份,活動主辦者必須要求所有參加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掩身份。西班牙2013年11月的公民安全法規定,掩蓋面部的示威人士,可被罰三萬歐元。

奧地利2002年後的集會法禁止在示威中蒙面。違反禁令若威脅公共秩序和安全,可被判六個月監禁,再犯者可被處一年監禁或罰款。丹麥規定,示威中戴面具屬違法行為;瑞典則禁止示威者將面部的全部或部分遮蓋,令身份難以辨認。但該禁令只適用於擾亂公眾秩序有即時危險的示威。瑞士的不同州份,如巴塞爾城市州(1990年)、蘇黎世州(1995年)、伯爾尼州(1999年)、盧塞恩州(2004年)、圖爾高州(2004 年)、索洛圖恩州(2006 年)、聖加侖州(2009年),都有此類禁止戴面具的法律。

禁蒙面有否侵害人權?美國上訴法院曾裁定,該法旨在 「阻嚇暴力行為和便利當局逮捕不法分子」,並無打壓任何觀點;法國憲法委員會則認為法律原則合憲。2014年7月1日,歐洲人權法院的終審判決,更裁定法國政府禁止蒙面法合法。

黃江天:法學博士、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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