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說到1999年1月29日, 終審法院就 「無證兒童」案的判決,引致 「人大釋法」。律政司司長在2月12日訪京帶回來的訊息顯示,中央政府認為終審法院的有關觀點是違憲的,須予糾正。
2月24日,特區政府希以特區自身的法制去解決這個憲政危機,行了一步高度爭議的險着,以動議書(notice of motion)的形式要求法院就其1月29日的判詞中涉及對人大行為的審查權的部分作出 「澄清」(clarification)。 特區政府並非要求重審、推翻或修改判決,亦沒有指稱由於程序方面或法庭命令而引致任何不公正的情況,或與訟雙方對判決有任何爭議。其要求法院作出澄清的唯一理由,是因為一些不熟悉普通法的庭外人士對判詞有誤解,且這部分內容涉及重大及影響深遠的憲制問題。
2月26日,終院經簡短聆訊後,就其在吳嘉玲案的判詞頒布補充判詞。 「澄清」的內容為: 「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來自《基本法》。《基本法》第158(1)條說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2)及158(3)條的授權。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說過:法院執行和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基本法》並受《基本法》的條文(包括上述條文)所約束。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及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需要以此為依歸。我等接受這個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我等在判詞中,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我等亦接受這個權力是不能質疑的」。
終究1月29日判詞引發的所謂 「憲政危機」並非源於中央政府對香港事務的干預或其他政治事件,而是源於終院在其判詞中提出的法律觀點,故此,這肯定不存在中央向特區司法機關施壓的問題,而只是中央與香港終院在法律觀點上的誤解或衝突問題。
「憲政危機」的中心,是判詞中有關香港法院就人大行為的審查權部分的法律論點。中央認為這些法律論點是錯誤和不能接受,因這些論點具重大的憲政問題,又涉及特區司法權力和全國性立法權力之間的關係。要化解或消除誤會,就需要 「解鈴還須繫鈴人」的 「澄清」。 人大釋法後,案件仍陸續有來。6月11日,終院在「劉港榕案」的裁決中,明確指出《基本法》是 「全國性法律(national law)」,常委會根據《中國憲法》第67條第(4)項及《基本法》第158條有權解釋《基本法》,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是 「全面的權力」(general power),常委會根據第158條第1款的規定對《基本法》作出解釋的權力是源自《憲法》第67(4)條,而這項權力是 「全面而不受限制的」(in general and unqualified terms)。至此,釋法已透過此案成了香港案例,亦即是香港普通法的一部分了。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