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無證兒童」案—打開了「人大釋法」的天窗

居留權案,又稱 「無證兒童」案。該案核心是關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在基本法實施以後法律地位的爭議。

自1980年10月23日,港英政府實施即捕即解政策,身份上便產生了 「香港居民」與 「非香港居民」。回歸前,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須向公安機關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 「單程證」),才可獲准來港定居。

「居留權」一詞最先見於中英聯合聲明,並於1987年7月1日納入為香港的法律辭彙。《基本法》第24條第1段,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設立了定義,包括:在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在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以上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除了字句上的調動外,定義與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內容相同。

1996年香港特區籌委會通過了《關於實施〈香港
基本法〉第24(2)的意見》,臨立會在修訂《入境條例(第2號)》時採納了這意見,並規定父母雙方,僅有父親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不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修訂從1997年7月1日起生效。1997年7月9日,臨立會緊急通過《入境條例(第3號)修訂》,確立 「居權證與單程證掛鈎」制度,並使該修訂具有溯及力,提前於1997年7月1日生效。

終審法院第13號案的上訴人為陳錦雅及另外80人,部分持雙程證,部分未經關卡入境,共同點是出生時父母雙方都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在來港時父母至少有一方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第14號案的上訴人為吳嘉玲和吳丹丹兩姐妹,她們分別出生於1987年和1989年。其父1976年來港,在她們出生時,已在港連續居住超過七年。姐妹倆於1997年7月1日偷渡來港。

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李國能,列顯倫,沈澄,包致金,梅師賢,判決基本法第24條賦予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受限制的居留權。因此,入境條例中, 「居權證與單程證掛鈎」的規定違憲。政府估計若依判決,內地人單靠申請居權證就可來港定居,會為本港帶來無法承受的人口壓力。

1999年5月20日,行政長官董建華根據《基本法》第43條和第48(2),就執行基本法所遇問題,向中央政府報告,提請協助,建議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對基本法第22(4)條、第24(2)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釋。

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根據第22(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第24(2)第(3)項所指的人,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進入香港特區。有關人士要或為第24(2)第(3)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必須是第24(2)第(1)項或第24(2)第(2)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

誰又何曾料到,回歸未及二年, 「人大釋法」的天窗便被打開了。從此,香港司法界進入多事之秋。

黃江天:法學博士、仲裁員、調解員、憲法與基本法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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